联合国大会1959年11月20日第1386(XIV)号文件通过了《儿童权利宣言》,规定了维护儿童权利的十项原则。《宣言》规定所有儿童,不因其本人或其家族之种族、肤色、性别、语言、宗教、政见或他种意见、族国或家世、财产、出生,一律有权享受《宣言》所载的一切权利;在法律层面给予儿童特别保护,以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,使儿童在身体、心智、道德、精神、社会各方面健全、正常发展;儿童出生时有权取得姓名及国籍;儿童应在安全、健康的社会环境中生长,有获得适当营养、居住、娱乐及医药的权利;儿童在身体、心智或社会方面有缺陷者,应按其各别情形,予以所需之特殊矫治、教育及照料;儿童应在父母照料下成长,幼龄儿童除特殊情形外不应使其与母亲分离,社会及政府对无家庭照料的儿童应负有特别照料义务;儿童有受教育权,游戏、娱乐的机会,游戏与娱乐目标应与教育目标相同;儿童在一切情形之下应在最先受保护与救济之列;不得漠视、虐待、剥削、贩卖儿童,不得雇佣童工或使其从事阻碍身心或道德发展的职业或工作;应保护儿童不受种族、宗教及其他各种歧视习俗影响,教育儿童了解、容忍、各国人民间友谊、和平与博爱精神,并使其充分明了解所具精力与才干悉应为人类而服务 。


